摘要
面对引渡等传统方式无力解决跨境追逃出现的新情况,境外追诉方式在我国得以应运而生,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新的视野和选择。但也存在立法较为迟缓、实践“适用少”等问题,其背后原因是学界理论关注度不够、相关研究比较薄弱等。要充分运用好境外追诉方式,亟待对境外追诉的性质及法理基础、境外追诉的适用空间及具体程序机制等作出理论回应。“引渡替代措施”的性质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整体研究发现境外追诉具有“双重性质”,其法理基础是实质主义法治观。境外追诉的核心问题是适用选择,既要全面考察境外追诉的利弊也要准确界定其适用条件。应当结合实践经验重构境外追诉程序机制。为更好发挥境外追诉模式的治理效能,应加强境外追诉综合配套机制建设和相关法治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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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天津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