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被纳入村民自治范畴,由村民自治“多数表决”予以认定,由此引发持续不断的外嫁女等群体权益“两头空”现象,得到中央政策的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属于农民个体的基本权利,不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自治原则,而应遵循法治原则,这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与此同时,也需要明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促进政府依法监管,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治,将法律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规则之中。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