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对商法体例的选择做出了指向和限定。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我国的现阶段国情,在控制法律的滞后性和商事单行法的统一之平衡中,坚持民商合一并制定商事通则是最优选择,这既必要,也可行。制定商事通则,需要特别注意其编纂逻辑的特殊性、其与民法的衔接及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