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这种约束力,并非是指上升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力,而是在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意义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予以研究整改,对此,监督法有关条款还规定了报告和再报告制度。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时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应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但是监督法对交付程序并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