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旨在实现政治目的之法律化。《对外经济条例修正案(九)》通过具体化公共秩序与安全标准,强化反滥用和反规避措施,以及严格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来加强对我国投资者并购德国企业的控制,同时存在诱发欧盟内连锁效应的制度可能性。德国法中的公共秩序与安全审查标准具有欧盟法属性,构成对设立自由抑或资本流动自由的限制,应受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作为法律应对措施,我国投资者应通过充分利用设立自由,实现法律身份本土化。个案中启动欧洲法院对德国审查机关限权措施违反欧盟法的司法审查,而交易方于并购协议中针对性地安排交易结构和约定保障措施则属于必要的预防与减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