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第48条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予以限制,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选择性公开而非全部公开,其公开是以“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为限。但何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标准,使得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功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存在着被处罚者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履行法定职责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为了有效防止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公开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从主体认定标准、行为类型标准以及公共利益权衡标准三个维度,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有效认定。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