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某地区综合整治腾退搬迁工作指挥部向公证处咨询,该地区的腾退搬迁工作已基本完成,但仍有十余户未配合签订腾退搬迁补偿协议,三十二套房屋尚未安置完毕,严重阻碍了该项目的下一步工作。为尽快推进项目进程、有序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应有关部门要求,该指挥部向公证处申请,对其评估应补偿给被腾退人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办理提存公证,以此作为该腾退项目此阶段工作的的标志性终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