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构型秩序与自发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两种不同形态。国家治安和社会自治是乡村治安秩序生成的两种不同路径。不同时代背景下,国家治安与社会自治在乡村治安秩序的生成过程中的分工与协作具有显著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以来,国家治安与社会自治之间的互动关系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的“治安支配自治”、乡政村治时期的“治安领导自治”和“三治结合”时期的“治安引导自治”三个阶段。为了进一步增进国家治安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协商合作,需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确立有限介入的治理原则、打造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创新“四治合一”的治理手段、设定科学民主的治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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