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当下我国刑法应用了统一保护的立法模式,该种模式实施阶段未能重视个人信息的内在区别,分割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间的相关性,体系研究思维不足。故而,应建设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模式,合理规划个人信息类型,权衡利益;在立法、司法及执法三个层面上分别加大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