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的立法中规定了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必须履行多项义务,以尽可能地保障遗失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但对拾得人应享有的权利只规定了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另外,将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取得权规定为国家所有,这样不仅造成了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因这样的规定而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对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赋予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和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该遗失物所有权确认归其所有,从而能更好地保护拾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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