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并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在我国环境行政领域内的作用易被忽视。随着环境保护过程中行政裁量权的日益扩张,加上我国环境硬法的局限性,必须正视环境软法用于规制行政裁量权的独特价值。从我国环境行政领域现状分析可以发现,环境软法对环境行政裁量权加以规制既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能性,应促成软硬法相结合的模式来实现环境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