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刑罚执行权配置的一种模式,刑罚执行主体一元化向来有被过度期待的倾向。基于对美、英、德、法四国刑罚执行体制的考证,刑罚执行主体一元化并非普适范式。立足本土考量,刑罚执行主体一元化面临行政统管合理性、机构合并可靠性、职能纯化必要性层面的责难,其优越性亦无法有效证成。为保证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平滑性,刑罚执行权优化配置应在对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模式的沿袭中实现。在检察监督和审判裁决意志有效延伸的动态中心化机制下,刑罚执行实施权配置应更多关注外部关联性和协调性,并充分考虑社会化行刑的趋势,引入共治机制以匹配业务内涵的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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