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是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一般性原则建构的。实证观察发现,对于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的三个连接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结果型”。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被告住所地”增加为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不契合。我国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便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以及法院勘察证据等的便利性。未来重塑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时,在理念上应当置入诉讼标的、证据与法院距离亲密度这一内容;在连接点上可以去除“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而以纯粹性的“结果发生地”为基准,对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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