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理论界对于"刑行交错"现象的分析往往囿限于"权力识别不能"或"贪图便利"等次级事实层面,因而解释力有限,无法完全解读两种权力交错的真正原因。通过梳理原始事实,可以发现侦查的治理属性、侦查启动模式以及立法者的态度等原因都在催促或默许着公安机关将两种权力交替使用。当下,为契合侦查实践之需求,可以考虑以嫌疑人到案为节点,在到案之前,不论刑事立案与否,赋予公安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权力,而在嫌疑人到案后,则只能采用规范意义上的侦查措施。在未来,实现追诉机制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转变,由"刑事侦查"走向"警察侦查"是我们最终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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