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正当防卫案件的频发,正当防卫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争议较多,其中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为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防卫行为没有限度要求。在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款进行理解时,应当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准确解读。防卫限度包括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只有当二者均超过必要限度时,防卫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超过限度。"赵宇案""于欢案"和"涞源反杀案"均涉及防卫限度问题且社会影响较大,通过案例分析来加强对限度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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