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已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丰硕成果。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大量民商事、投资争议也随之产生。因此,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十分必要。在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时,必须考虑到"一带一路"倡议的特点以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一带一路"倡议所具有的开放性、合作性和非机制性特点,决定了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的路径应以改革和完善国内涉外民商事、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为重点,同时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双边和多边法制建设。在条件成熟时,中国主动提议构建专门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表明,在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时,应考虑建立以仲裁机制为中心、以诉讼为辅、同时以调解作为可选的前置程序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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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