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人社规字[2018]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