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工商企业为主体的资本力量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来企业合作有效的关键在于合约联结方式。基于“交易成本—合约选择”的分析思路,将村企双方缔约的交易成本定义为事前议价成本和事后监督、决策成本,分别构建了固定租约模型、分成合约模型。研究发现当确定一个固定租约的事前议价成本太高,使村企双方商定一个固定租约不可能的时候,村企会寻求用分成合约来代替。与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坡等农村集体资产相比,承包到户的农地等农村集体资产更有可能采用固定租约。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力资本专用性越强,集体资产属性越难以测度,村企越倾向于签订分成合约。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对理论假设进行了验证。进一步讨论发现若交易成本过高,将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潜在的“反公地悲剧”问题;若合约不匹配,将导致村企共同的生产效率损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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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管理学院; 西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