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所设定的制度是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同属私法公法化的必然结果。虽然它们的内容有别,但都是为了纠正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悖离。19世纪资产阶级民法典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私人自治而设计的抽象人格体、意思自治及绝对所有权是形式平等悖离实质平等的原因所在。对它们三者的修正,即从抽象人格体到具体人格体、从意思自治到意思限制、从绝对所有权到相对所有权,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哲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