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化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制度空转风险,应明确新《行政处罚法》“行刑衔接条款”的规范内涵,完善行刑衔接的制度体系。在实体衔接层面,一方面,基于功能主义立场重塑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实体界分标准,建构行政犯罪构成要件梳理制度和行刑衔接清单管理制度,以“形式化的案件移送标准”替代“实质化的犯罪认定标准”;另一方面,确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处适用模式,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采取功能相似责任形式折抵、功能相异责任形式并处规则,实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体衔接。在程序衔接层面,重点是推动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实现行政证据与司法证据衔接;核心是坚持刑事程序优先原则,实现行政刑法责任追究程序的衔接;关键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程序衔接制度体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亦应警惕行政犯罪不良扩张所导致的衔接机制异化风险,以及企业合规制度引入所带来的衔接机制被解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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