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新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作者:***; 殷勤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20): 97-101.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0.026

摘要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司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和驾驶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予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平台公司未经审核驾驶员及车辆是否具备资质即允许接入平台、提供买卖需求信息、促成交易的,可能存在违反《网约车管理办法》情形,行政机关宜结合网约车监管实际和公共利益需要,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实施必要管理,以实现妥当性规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