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土地管理中"多头管理"的特点,造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中土地性质认定的殊异。在认定土地性质时,面对土地使用权证、调查认定的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规划地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监测调查成果、实际使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