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分析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裁判文书,发现“但书”出罪存在说理不足、说理欠妥、适用场域不明等问题,造成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根源在于对“但书”的司法功能和规范内涵认识不清。“但书”是对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却非典型性的阻却实质可罚性的疑难案件予以出罪的授权性规范。应通过恰当的文书释法说理,充分论证“但书”实质价值判断的可接受性。为规范“但书”的说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明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范内涵,明确出罪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为强化“但书”的说理,可通过类型化说理模型,指引裁判文书阐明“但书”出罪的事理、法理、情理,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