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将精神赡养义务入法,但是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仍受到孝道理念的淡化、立法技术的缺陷、司法救济的不能三个方面阻碍,应从契合"义务德性"的方式引导、建构"多方参与"的履行机制、拟合"亲情裂痕"的司法救济三个方面走出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