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属于刑罚的附随处分,性质上可界定为非刑罚预防措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职业禁止是刑罚的前科附随后果,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二者在预防犯罪中具有相似之处,但在性质认定、适用条件、违法责任等方面又存在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从其规定”应予综合理解,通过刑法中从业禁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职业禁止的兼容互补、并行适用,构筑完整的职业犯罪预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