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学阐释

作者:许钟灵
来源: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44(06): 51-60.
DOI:10.16601/j.cnki.issn2096-7349.2023.06.007

摘要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是猥亵儿童罪发生异化后产生的新现象。该行为虽然突破了行为人和被害人处于同一场所的传统认知,但是实质上并未突破猥亵儿童罪罪质的规定。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不是倾向犯,无须以“强制”“身体直接接触”为行为要件,但是是以采用强制手段实施的,可以适用“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情节。网络空间在符合受众方面的不确定性和空间方面的非排他性条件时属于“公共场所”。“当众”不需要当着众人的面,但需要证明现场有众人可能感知到,这种可能性以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为判断标准。“聚众”实施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强调“时间的同一性”,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当适用该加重情节。基于此,可增加“年龄相仿事由”“年龄认识错误”以及“被容许的风险”作为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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