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是市民社会主体为自己的权利变动创制私法规则的行为,该规则必须经过国家意志的承认,才能成为政治国家处理该法律行为之债引发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代理授权条件完全是市民社会的效力规则要件,而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才是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契合点。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成立效力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判断规则,而不是代理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

  • 单位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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