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传统金融刑法呈现出明显的"压制型法"的特点,表现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边界模糊、立法规则不明确和制裁手段单一。随着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金融刑法的范式也应当从压制型法向回应型法转换。对于这种转变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规制缓和"理念。以此为参照,我国金融刑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保护法益观的重塑、立法规则的明确化以及制裁手段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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