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违约责任中,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传统民法学提供了两种相似的救济制度,一是过失相抵,二是减损规则。理论上就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存有争议,独立说主张减损规则具有独立性以替代过失相抵,吸收说主张减损规则无独立性应包含于过失相抵,并列说主张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可以同时规定,并列说的立法模式更加可取。在并列模式下,二者构成要件为包含关系,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应为法条竞合关系,过失相抵为一般法条,减损规则为特殊法条。二者的区分标准过去通常采“时间顺序说”,但容易陷入一刀切式的适用困境。法条竞合关系下二者的区分因素应为债权人行为的不合理程度,即减损规则中债权人行为应具有“明显不合理性”,过失相抵则无该要求。“明显不合理性”的确定系多种因素动态调整的结果,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过错程度高低”“因果关系强弱”“特定损害可识别性”以及“减损能力大小”等因素,须进行个案认定。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