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令状在对于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处分行为构成一定限制的同时,也为相对人提供了权利免受非法侵犯的保护屏障。在令状主义逻辑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表达令状主义的适用,但其属于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令状具有权力制衡性的特点,所以在我国逮捕措施的事前司法审查问题上,需要在主体上承认其有限性,由检察院来主导侦查机关实施逮捕措施前的审查程序,与此同时,从内部规制与外部规制两个方面构建相应合理的规制方案。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