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的儿童虐待救济法制仍有不足。相对而言,美国、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构建了良好的儿童虐待救济制度,包括儿童虐待的调查与评估机制、保护儿童的服务与安置机制、针对施虐者的处置与惩戒机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儿童虐待救济制度具有的共同法律特征有: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的有机结合、程序正义性与救济的可操作性、公权力对家庭领域的有限介入以及儿童参与理念的法制化与实践。这些制度为我国儿童虐待救济法制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