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条文中仅对紧急避险做了一般性规定,但涉及生命权冲突地情况是否成立紧急避险,通说对此持反对的态度,认为此种情况成立犯罪。理论界也存在正反不一的观点。关于生命权冲突场合下能否成立紧急避险,即紧急情况下是否允许为了保护生命而牺牲其他的生命一直是整个刑法学界乃至全世界争论的问题。德日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对生命型紧急避险不能通过所保护和所牺牲生命的数量衡量对比从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但通说的观点不能对此提供有力的论证。综上所述,紧急避险的本质即紧急避险的正当化依据并非基于所谓的利益衡量,而是出于社会中的理性个体自愿负担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义务,才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基于此,生命型紧急避险也是由于超出了这种社会义务的范围,从而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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