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过程中,行政协议至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行政协议的纠纷大量涌现,但是传统的行政协议救济方式单一等局限性,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应对传统的行政协议救济机制的不足,我国部分地区将行政协议仲裁作为新的行政协议救济机制进行探索,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行政协议是否适用仲裁存在很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