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授权确权涉外行政纠纷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域外形成证据这一事实,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作为其被采信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双重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于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法院不同,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原因,法院对于域外证据形式要求的司法审查和诉讼程序中提交域外证据的标准不尽相同,这不利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亦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本文提出,基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自身特点,上述案件中的域外证据形式要求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的公证认证标准,而应根据程序、对象、待证事实的不同,要求当事人履行不同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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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