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外交保护在母国保护其海外投资者及其投资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演进,外交保护已经让位于投资者—国家间仲裁,扮演着越来越次要的角色。然而在南非,外交保护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得到其海外投资者的多次援引。南非法院将《南非宪法》第3条解释为授权其国民有"请求"行政机关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利,而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外交保护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这似乎显示南非关于外交保护的法治相当发达,然而,南非法院的判例法表明,《南非宪法》对其海外投资者的外交保护存在局限性。对于南非海外投资者来说,外交保护的这些局限性,以及习惯国际法下外交保护的其他弱点,造成了外交保护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