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爬虫作为数据时代获取数据资源、开发数据价值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刑事安全风险。在现实层面,通过对判决案例的筛选分析,网络爬虫的使用不仅发生于互联网领域犯罪中,也易诱发其他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在理论层面,应明确以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个体安全为内容的数据法益的独立性,并摒弃以技术中立性原则作为使用网络爬虫侵犯数据法益构成犯罪的开脱之词;在技术层面,虽然技术是中立的,但使用技术的行为却有是非之别。将代码理论作为区分网络爬虫善恶的标准,将使用恶意网络爬虫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之内,并对危害结果这一标准要件的界限加以明确。在罪名设置上,通过解释学方法将使用恶意网络爬虫致损的行为纳入现有罪名体系中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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