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别制和同一制是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两种制度。前者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后者对遗产不做区分,整体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从理论依据、制度运行和司法理性方面考察,同一制占有优势,被更多的国家或地区采行,代表了涉外遗产继承准据法确定规则的发展方向。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对于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确定的区别制,此并非理性的抉择,更多地是对司法便利的让步。继承关系的本源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其间接关系,同一制可充分契合并反映继承关系的本质。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回归同一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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