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的公司法未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首次于2005年的公司法第151条做出具体规定。“九民纪要”后续的补充规定也极具创新与进步意义。随着社会发展,股东派生诉讼需要不断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也必须更加明确:首先,应当充分论证封闭公司与公开公司的运作机理及少数股东对公司利益侵害的主要来源;其次,明确前置程序中监事会或监事的实质审查及提交不起诉决定说明书的义务;最后,应尊重商事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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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