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关乎检察机关在多大范围内行使社会治理检察职能,补充传统行政执法效果不足的问题。对于案件范围的设置,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检视,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加以规定,规定时应遵循均衡性原则。一、关于案件范围的现状和制定统一公益诉讼法的必要性现有法律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设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涉及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比如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74条、反垄断法第6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