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刑法介入是一个纵贯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的整体性问题。基于刑事治理的必要性和疫情防控的复杂性,立法介入应该在事前提供全面化、原则化的制裁依据。随着疫情防控期间流行病学认知的强化、防控措施的成型,司法介入需以"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的二值代码对原则化立法精确解释。在立法、司法的既定介入框架下,执法介入需以谦抑性和人性化为底线,提升刑法微观适用的法治水平。以特殊时期的特殊介入模式框架为基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宜适度扩充立法上的附条件启动模式,借助司法解释将复杂化的疫情防控精准转译,制度化固定非常规的执法理念与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