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这三种规定对于诉讼中涉及彩礼的返还、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对彩礼的认定不明确,退还彩礼的规定较为单一和模糊,没有设定兜底条款,没有区分过错及诉讼时效。为解决和规范诉讼中彩礼的返还问题,从外在的方面看:需要完善立法、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从内在的方面看:需要提高法官的理论素养、提升司法为民情怀,完善监督、强化办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