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加坡调解公约》效仿《纽约公约》,拟构建能够使得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全球流通的监管框架,但其成功实施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事调解是一种市民社会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调解公约》尚无法有效解决的一系列困境:其核心理论问题在于和解协议既判力的构成要素缺失,实践问题在于调解的多样性带来的质量控制难题及国家对和解协议“背书”的困境。这些困境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既判力、跨国/境的执行力和国际社会对《调解公约》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面对国际商事调解的困境和《调解公约》带来的行业新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增强国家的扶持和介入,其核心在于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专门化和严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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