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本”概念内涵丰富,以“授权资本制度”协调股东关系与保障债权人权益并无不妥。授权或法定资本制度系属公司资本制度的多样性手段,二者无分优劣、互不排斥。我国授权资本制度是在公司不同情况下进行的资本制度法定模式选择,授权部分资本的出资方式和股东身份存在未知性,应当一律实缴,采用“选入制”限制股东优先认购权;此外,草案还应将董事会“法定比例”上报标准改为更灵活的“控制权转移警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