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客体新论——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

作者:闫平超; 田心则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28): 71-75.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28.010

摘要

<正>一、问题缘起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四要件之一,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1))近些年来,犯罪客体理论在学界受到诸多挑战,其中源于大陆法系的法益理论对其冲击最大,甚至“大有取而代之之势”。((2))但是,如果从受保护的角度来界定法益,法益也称为保护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保护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