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危害性"概念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指导理念,的确能将一些危害社会、应受惩罚的行为辨别开来,并通过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此概念往往也是法官惯用的守则,成为整个刑事领域通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该概念出现混乱与模糊的形象,导致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违背,但其还是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我们不应抛弃这一概念在司法中的应用,而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将其自主性与规范性体现出来。具体而言:在定罪、量刑方面对其进行价值分析以体现其功用价值;在适用法律时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体现其解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