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4月16日印发了《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粤建市[2021]61号),要求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和清远市水利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转载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