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特殊从宽处罚条款进行了修订,对行贿罪从宽处罚增加了适用条件。基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不同解释方法,适用行贿罪特殊从宽处罚条款应一方面服务于打击贿赂犯罪大局,另一方面起到平衡行受贿量刑的作用,同时标准应尽可能明确以避免放纵行贿犯罪。故此,对该条款中"主动交待"宜虚化处理,"犯罪较轻"应以犯罪可能适用的刑罚为判断标准,对"重大案件"、"重大立功表现"均应作扩大解释。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