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补种树木是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效途径,而我国立法对补种树木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未形成体系,亟待完善。在新《森林法》出台的背景下,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新旧《森林法》的修订变化进行阐释和探析,可得出:补种树木责任承担方式在执法与司法领域适用的过程中,遇到原地与异地补种的适用顺位不明、补种树木执法主体的确立不明确、缺乏补种树木执法监督程序等问题。因此,应准确区分原地与异地补种树木的适用、确立补种树木执法主体、以及建立补种树木全过程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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