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彰显了民法对前述问题的应对,意义明显。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监护类型,充分展现了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不过该项新近制度的法律规定仍较为原则,存在诸多不足,在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意定监护合同规则、监督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使其发挥指导作用,助力于民事生活。

  • 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