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法主体为了防范和化解市场内部矛盾性运动产生的外溢性风险,而有意识实施的、能够产生经济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理论的传统研究范式显现其薄弱方面:传统经济法律行为理论分析框架与实践相脱节;理论内容片面、单一、缺乏内部逻辑性;理论内容不全、配套体系缺乏。需要从债法理论的视域,以“债之构成”研究范式对经济法律行为理论进行逻辑重构。